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,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、民政部制定了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》,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。现已印发,请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。
具体内容参见:http://www.sac.gov.cn/sbgs/sytz/201901/P020190117540602645253.pdf